1、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,执法部门应当制作《行政处罚(听证)告知书》,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,送达当事人。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听证,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。
2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,以及陈述、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、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,执法部门应当制作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,送达当事人。
3、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;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相应人民法院起诉,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